关于返老还童到底是什么原因?
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663

  2013年5月8日16时,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某户人家,男主人刘宇正焦急的来回踱步。而女主人赵玉则是紧盯着手里的手机,他们在等女儿刘婷的回电,原本夫妻俩这天都在上班。但赵玉突然接到女儿班主任的来电,询问刘婷是不是发生了什么事,怎么下午请假了。这让赵玉有点儿懵,因为家里并没有出什么事,女儿早上出门的时候还好好的。

  期间也没有联系过她,所以,她并不知道女儿是为了什么请假。挂断电话后,赵玉立即给女儿打了电话,不料被挂断了。再打过去显示关机,赵玉有些急了,匆忙请了假回家。结果却发现女儿并未回家,下午请假却没有回家,她能去哪儿?接到妻子电话,看店的刘宇匆忙把门关了回家,夫妻俩商议着女儿可能去的地方。挨个找了,又询问了亲友,都没有结果。

  他们也不知道怎么办好了,正讨论是否要去公安局报案,就在这个时候。刘婷突然回来了,看见女儿平安无事,刘宇的焦急顿时转化为怒气:“你不上学,跑哪儿去了?”然而刘婷却闭口不言,怎么都不肯说去了哪儿,还是赵玉见女儿有些不对。回来的时候,走路有些一瘸一拐的,意识到女儿很可能做了跟她这年龄不相符的事情。

  将她拉进房间,脱掉裤子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刘婷的下身正在流血。自己的猜测得到了证实,赵玉的眼前一黑,差点没昏过去。再三询问,几个小时后,刘婷经不住询问。说出了失踪这三个小时的经历,刘宇、赵玉夫妻俩只有这么一个女儿,从小到大对她是百般纵容。14岁的年纪就给她买了一部手机,谁知这成了祸端。

  刘婷自从拥有了手机,每天最喜欢干的事就是找网友聊天,在她的网络好友里有一个叫王林的青年。两人是2013年5月2日,通过手机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加上的。20岁的王林初一辍学后开始在外打工,2012年才回到丰县,在一家KTV当服务员。文化程度还没刘婷高,但他显得很“仗义”,知道刘婷还在县城某中学念初三。

  提出要认她做干妹妹,并表示自己在KTV上班认识很多人,如果被谁欺负了就找她。小女孩比较单纯,没有经历过社会的险恶,如何分得清人心好坏。只是听到王林这样说,觉得他很威风,不由产生了崇拜。此后,王林多次提出线下见面,刘婷因为在学校拒绝了。2013年5月7日,王林说找她有事,有一个小惊喜要给她。

  不过要见了面再说,在王林的一再坚持下,也是对王林所说的惊喜感到好奇。刘婷答应第二天放学见一面,2013年5月8日中午11时50分,刘婷前往约定地点。两人见面后去了王林姐姐家小区,刘婷急着回去上学,催王林赶紧说事。王林却说不要着急,又说自己有洁癖,要先去洗个澡。其实这个时候,刘婷就应该意识到不对劲了,哪有人一见面就要洗个澡的?

  洁癖也不带这样的,可惜的是她并没有意识到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按王林所说去了房间。二十分钟后,王林从浴室出来,坐在床边开始跟她聊天。没聊几句就开始动手动脚,刘婷一开始没有拒绝,直到王林一把抱住她强吻。她这才意识到不对劲,无奈不管怎么挣扎,都没办法阻止王林。刘婷的衣服很快被扒光,她也失去了宝贵的“第一次”。

  三个多小时里,在王林的强迫下,两人发生了三次关系。第一次发生关系后,刘婷给班主任发了一条消息,说下午不舒服要请假。她并未报警或离开现场,据刘婷说是因为疼得厉害,不能动。至于为什么不接母亲的电话,则是因为害怕,不敢接。一直到最后一次,王林提醒她该穿衣服上了,她才忍着疼痛穿衣服离开。

  违背被害人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构成QJ罪。但在这起案件中,刘婷明确表示了不愿意,王林却依然强行脱掉她的衣服实施侵害。无疑属于违背妇女意愿,王林的手臂以及刘婷身上的伤是铁证,王林本人也承认强行与刘婷发生关系的事实。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关于QJ罪,刑法里还有这么一条: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侵犯对象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那么无论对方是否同意均构成QJ罪。毫无疑问,不管怎么看,王林的行为都已构成QJ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QJ罪轻则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案判处结果并未公布,侵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应当从重处罚。但办案检察官认为,刘婷有多次可以离开的机会,却没有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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