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在某高级技工学校就读期间,与他人结伙,实施“手机口”诈骗。
“手机口”诈骗,即两部手机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社交软件与诈骗分子接通语音,一部手机拨打被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使得双方可以直接对话。
诈骗分子谎称快递丢失,主动提出赔偿,再以办理理赔手续为由,诱导被害人添加QQ详聊,实施诈骗。
孙某某负责联系上家(即诈骗团伙)接单,再指使同学魏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提供手机号以及拨打电线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共同指使魏某某提供手机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600元。
2023年4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4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法院审理期间,两被告人退缴全部赃款。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数额较大。
虹口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退缴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一定要警惕各种诱惑,坚决不做诈骗犯罪的帮凶、共犯。不要随便与陌生人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如果遇到要求加微信加QQ、点击链接、实名验证、发送验证码、下载陌生APP等,请慎重操作,切勿步入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