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时间:2024-01-14  浏览次数:663

  《民法典》第527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安抗辩权,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民法典》第527条来源于原《合同法》第68条,内容无变化。

  1.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无法办理房产登记,买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剩余购房款——苏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协助买方办理房产登记的义务,买方则负有足额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但因房屋所在楼房超规划面积,无法办理房屋总证,属有确切证据证明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剩余购房款。

  2.购房者被限制高消费,出卖方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办理过户手续——白某诉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购房者被限制高消费,卖方有理由相信购房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办理过户手续。

  3.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且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的,先履行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解除合同——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象山骏马健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后履行方因未支付农民工工资已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且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被立案执行,目前尚未能履行完毕。先履行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先履行方要求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后履行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的,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并解除合同。

  4.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有丧失履行合同支付义务可能性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亿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买受人的第一笔预付款即存在较长的迟延付款的情况,且系委托案外人付款,另其在其他案件中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存在拖欠出卖人大量其他合同项下款项未付的情况。在出卖人明确通知买受人中止履行的情况下,买受人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据此出卖人有理由相信买受人有丧失履行合同支付义务的可能性,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5.先履行方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并按照法律规定向后履行方发出中止履行的通知——淮安嘟嘟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牛露营文化旅游发展(淮安)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先履行方无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履行合同能力,即使先履行方认为后履行方存在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先履行方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后履行方发出中止履行的通知,要求后履行方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故先履行方主张其行使了不安抗辩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没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不发生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根本不存在互负债务,自然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有观点认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双务合同不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不安抗辩权也被广泛应用于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等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中。

  首先,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有先后的顺序。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如果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对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有先后顺序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先履行义务,不能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在合同义务已届履行期时,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是,由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难以对待履行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中止履行的必要。因为只有此时,其履行义务所承受的风险才具有现实性。这一点与先履行抗辩权正好相反。

  合同有效成立后,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且此种财产状况的恶化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为双方所获知,致使后履行当事人履行能力丧失或者其他情况以致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则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后履行一方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前且为对方所知,则属于自担风险的情形,先履行一方不享有不安抗辩权;如果前述风险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前但因一方隐瞒导致对方不知情的,则可能构成《民法典》第148条所规定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情形,应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进行救济,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着:《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578~579页)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527条,下同)之规定,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这种情况并非当事人恶意所为,而是在经营中力所不及,或者经营不善,而造成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后果。最典型如已申请破产或已进入破产程序、涉及重大诉讼且面临重大败诉风险、从事该行业或业务必需的资质被吊销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该方当事人极有可能无力清偿债务,因此,先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是严重的默示预期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仍按照合同的约定先履行给付义务,则有可能使自己的债权不能实现,造成自己的损失。因此,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商业信誉是商家的生命,也是其经济能力的具体表现,是履约能力的具体体现。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商家,其履约能力必然受到影响,构成先期履约危险。对此,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最典型如后履行一方因突发事件面临负面舆情,如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假疫苗事件商誉尽失。

  这是一条弹性的规定。按照本条第1款第4项条件的规定,只要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表现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其应当包括以下类型:

  (3)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场合,出卖人欠缺《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的若干许可证,就很难保障完成不动产物权的移转登记,也就是说,买受人很可能无法取得所买商品房的所有权,这构成出卖人难为对待给付之虞,即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4)在租赁房屋用于餐馆经营的场合,拟做餐馆的房屋距离居民楼太近,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拒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这构成出租人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5)在租赁房屋用于酒店服务业的场合,拟做酒店客房及厨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消防验收不合格,并且情形严重,消防机构出具了《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这构成出租人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8)后履行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能力丧失,如机械制造公司因疫情等原因招不到工人导致生产停滞等。1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着:《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579~580页)

  注1: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8页。

  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7.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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