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zǒnɡ)专(zhuān)具体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4-02-27  浏览次数:663

  正当防卫,是贯穿电影《第二十条》叙事始终的关键词。影片中检察官韩明的儿子看到有同学被霸凌,勇敢伸出了援手;公交车司机张贵生看到女乘客被男子欺负,激愤下将男子砸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一共作了三款规定,第一款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特殊防卫权或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5、正当防卫的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是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防卫过当必须是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的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身亡及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的损害,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防卫过当的行为毕竟不能等同于犯罪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关于特殊防卫权或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受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限制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形,这是特殊情况下对公民正当防卫权的特殊保障。

  二、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不是主观想象或者推测)

  四、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五、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六、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七、防卫挑拨式的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不属于正当防卫。

  八、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做出了重要规定。

  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其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大家该出手时出手,但切记不要乱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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