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时任董事长、代总经理徐金焕、时任财务总监黄玉岸、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春艳、现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刘玉铭、现任总经理王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