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wéi)所(suǒ)欲(yù)为(wéi)到底是什么原因?
时间:2023-11-28  浏览次数:663

  在26楼安装防盗网的王建国,因身上的安全绳断掉坠楼而亡,其妻子夏水清向房东和雇佣人直接开口要求200万元赔偿。

  2019年6月2日,夏水清像往常一样到学校接孩子放学,之后在家里做好饭后便等待着丈夫的归来。

  电话的那一头告诉夏水清自己的丈夫在帮别人安装防盗网时意外坠楼。等到夏水清赶到现场时,只剩下了一具冰冷的尸体。

  原来,42岁的王建国从蒋小华手中得到一份安装防盗网的工作,正当他在身上绑好安全绳走出阳台安装防盗网时,安全绳突然断裂,还没来得及反应的他突然从26楼砸到停在一楼的车辆顶棚,随后又重重地砸到了地上。

  正在外地出差的房主许林,听闻噩耗后也第一时间从外地赶了回来,但不幸的是,王建国此时已经坠楼身亡。

  为了了解死者出事的前因后果,死者家属请求民警带到现场查看,警方讲述完当天事发的全过程后,将该起事件定性为意外坠楼,然而死者王建国的妻子夏水清与父亲知道后痛不欲生,无法接受这一事实。

  死者王建国的父亲听闻噩耗也从江西老家赶了过来,生平第一次出门,没想到竟是白发人送黑发人,瞬间情绪崩溃。

  无法接受王建国死亡这一结果的死者家属一致认为,房主许林和安排王建国安装防盗网的人都应该负有责任,索要200万元赔偿款。

  但房主许林坚决认为,自己只是出钱请人干活,工人自己事先没仔细检查设备,出了事跟自己没有关系,不愿意赔偿200万元。

  由于死者家属多次上门寻找房主和承包商协商,对方都选择避而不见,导致事情一直被搁置,死者也一直躺在冰冷的太平间没有入土为安,便寻求了当地警方的帮助。

  随后,南安市司法局和街道调解中心共同协调处理此事,涉及事件的多位当事人除了房主许林和第一手承包人黄志远以外均来到了现场。

  具体而言,房主许林首先将房屋装修交给了第一手承包人黄志远,由于黄志远没经验,又把工作承包给第二手承包人章有成,章有成又将工作转交给第三手承包人蒋小华,蒋小华是死者王建国的亲戚,死者王建国就是从蒋小华手中接到安装防盗网的工作。

  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律师黄家栋认为,死者王建国的老家的地址是一个农村,死者生前属于农村居民。不论是从居住地来看,还是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家属提出的金额都不符合索赔标准,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计算出来应该是70万元左右。

  经过司法局和调解中心的调解,第二手承包人章有成愿意承担赔偿损失总额的10%,第三手承包人蒋小华也愿意承担赔偿损失总额的20%。

  对此调解员也表示赞同,但其认为从法律来看,200万元确实不符合标准,最终事故方和家属协商为70万元的赔偿金额。

  南安市司法局调解科科长来到黄志远所在的美林街道,并寻求美林街道调解员的帮助,最终黄志远在电线万元左右的想法。

  另一边,调解员也联系上了房主许林,许林认为,自己出于人道主义,是一定会出钱的,但是最多也就出三两万元。

  但调解员认为,许林在选择装修承包商时就存在一定的过错,房子在装修过程中承包商连续更换,许林可以阻止却没有及时阻止或者建议阻止,负有一定的责任。

  最后,四个责任方愿意出的总赔付款为31万元:房主许林赔付3万元,第一手承包人黄志远赔付7万元,第二手承包人章有成赔付7万元,第三手承包人蒋小华14万元。

  得知这样的结果,死者妻子夏水清很崩溃,她认为自己的丈夫才42岁,年轻力壮,出门前好好的,转眼就天人永隔,一条人命难道不值200万元吗?四个责任方共赔偿31万元是在侮辱死者家属。

  最终,在法律援助部门的帮助下,四个当事人总共愿意赔偿65万元给死者家属,距离农村赔偿标准只差5万元。但死者家属觉得这个结果并不满意,表示自己对于赔偿金额都已经一降再降了。

  南岸市司法局调解科科长李志乾指出,如果按照城镇标准的线万元。如果死者家属不愿意接受调解结果,可以聘请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个事情。

  死者妻子夏水清认为丈夫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责任方却认为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法律又是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死者王建国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进行室外作业时,未能保证自身安全绳的安全,对于死亡的结果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具体到本案中,房主许林作为定作人及装修人,其选任第一手承包人黄志远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一手承揽人、第二手承揽人、第三手承揽人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承接装修工程,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计算,若死者家属在侵权发生地提起诉讼,其死亡赔偿金则需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即赔偿权利人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高时,也可按照其较高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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