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袁疲镜斌宁嗡到底是什么原因?
时间:2024-04-19  浏览次数:663

  某小区物业公司为改善业主生活条件,2023年12月,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社区水站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允许某科技公司在其具有管理权或产权的物业内安装、运行水站智能终端设备。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迟迟没有开工安装智能终端设备,便在没有通知对方且在没有解除双方协议的情况下,与他人进行合作,在小区内安装了水站智能终端设备,提前为业主供水,满足了居民生活需求。后来,某科技公司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民权县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赔偿违约金2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协议后,原告因多种原因耽搁施工,致使案涉协议没有实际履行,现被告已与其他公司合作在小区安装水站智能终端设备,案涉协议已经履行不能,现原告主张解除案涉协议,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案涉协议约定:设备安装运行后,一方擅自变更、终止或解除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可按实际损失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现案涉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原告未在案涉小区安装相应的设施,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设备安装运行后,一方擅自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且原告未提交其为履行案涉合同存在相应损失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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