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逻辑进路
时间:2023-09-21  浏览次数:663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强调,“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畅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乡镇人民法庭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主力军,一方面要彰显其专业化的法治水准,运用法律专业技能引领乡村治理走向法治化轨道;另一方面要坚持法治与德治、自治相结合,实现依法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统一,以追求最优的治理效果。新时代十年来中国乡村发生了伟大变革,乡镇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角色和机制随之更新,并形成了依法治国规则导向和社会治理结果导向并行的二元工作结构,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工作已经超越了单纯司法机关的业务范畴,其逻辑进路有以下三个方面。

  作为司法机关的乡镇人民法庭,它的基础任务是“定分止争”,更深层次的任务则是“化解矛盾”。前者侧重于客观行为,后者侧重于主观心态。乡镇人民法庭不同于高位阶的司法机关,它除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制度利益,还要维护乡村和谐稳定以及当事人的情感、尊严等社会利益。乡镇人民法庭将“化解矛盾”作为工作重心,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乡镇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很多案件发生在邻里熟人之间,矛盾纠纷中往往掺杂着错综复杂的历史因素。此时乡镇人民法庭如果“就事论事”,即使依法作出了裁判,也不能彻底解决矛盾,而是为下次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甚至最后发展成为刑事案件。有学者提出中国乡村现在进入了“半熟人社会”,但并没有完全改变“熟人社会”的环境。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启动,中国乡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纠纷化解依据的选择面临着“外来”法治规则与“内生”固有规则的矛盾,司法判决的“就事论事”易与案件的历史纠纷迭加现状有所出入,从而导致法律供给与当事人内心诉求产生错位。因此实践中,乡镇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往往是对当事人双方“历史迭加纠纷”重新梳理的过程,倾向于避开“就事论事”的司法判决模式,而更多选择用调解的方式结案。

  另一方面,乡镇人民法庭的工作也受限于证据不足的客观因素。例如邻里宅基地纠纷之诉,乡镇人民法庭的很多案件都没有“符合法律形式”的规范证据,这种情况下,无论法官如何裁判,都不会使双方同时对法律信服,必然会导致上诉,甚至最后发展成为了涉诉信访案件,进而影响法律的权威。对于这样的情况,乡镇人民法庭只能进行调解,并且调解的依据也无法直接引用法律的规范证据和案件的事实证据,只能是用人情、面子、地方习俗、舆论等社会利益因素进行劝解,使双方达成协议。因此,在乡镇人民法庭的司法工作中,规范性证据的不足限制了“三段论”式的法律论证的开展,司法工作人员不得不引入上述社会利益因素进行利益衡量。

  《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指出,“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法治乡村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乡镇人民法庭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更应该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优势发挥出来。

  一方面,充分利用乡镇人民法庭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提高纠纷解决的政治站位,主动融入乡镇党组织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与乡镇派出所、司法所、税务所、工商所、国土资源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社会联动,整合各方面资源,实现矛盾纠纷的综合治理。从而把党的领导嵌入审判工作当中,进一步把审判职能辐射到社会治理领域,推动司法审判工作向纠纷源头延伸,推进诉源治理。

  另一方面,乡镇人民法庭是国家在乡村“规范执法”的重要场域,应通过其司法行为传达国家的法治理念,影响人们的社会行为,最终形成一种法治信仰。乡镇人民法庭的司法行为发挥社会影响的关键在于其“规范化”的程度。要使跨域司法在法律技术层面实现统一,须做到两点:一是对乡镇人民法庭组成人员的规训;二是对乡镇人民法庭的标准化规制。国家权力下沉的关键是工作人员的下沉,越是在法治化程度相对较低的乡村,越是需要“经过规范训练”的法治队伍。要提高乡镇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待遇,吸引优秀法律人才进驻乡村,让乡村法官能够看到升迁和施展抱负的广大空间;应加强乡镇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四个意识”和业务水平,助力“全国一盘棋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树立乡镇人民法庭公正、高效、权威的形象。

  《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乡镇人民法庭从专业化分工来看,主要起到法治保障的作用,但实践中它的工作是综合性的,除了法治保障还有综合治安、旧村改造、网格员、文化和法治宣传,甚至环境卫生管理等其他工作。不同于高位阶的司法机关具有清晰的工作范围界定,乡镇人民法庭法定职责界限是模糊的,正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其正是通过提供全方位社会服务的方式参与了基层社会治理。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法庭承担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应积极协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司法确认和诉讼对接方面的培训。其次,乡镇人民法庭在工作实践中应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整合多种矛盾纠纷化解资源,搭建“综合性”“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纠纷解决方式逐步转移到线上,乡镇人民法庭承担着对当事人在线法律咨询、案件评估、交涉与技术的多重指导任务,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在乡村的普及提供基础。有条件的乡镇还可以建立便民诉讼服务站,进行立案导诉、信息查询和接待接访,为群众提供了一站式、集约化、全方位的“上门法律服务”。最后,基层人民法庭应加强法治宣传工作,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可在当地中小学担任“法治副校长”,党员法官可担任村庄的“法律顾问”,即时做好涉农法律宣传,使国家政令能够上通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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