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08 月 31 日 10 时 00 分,王 某 驾驶车牌号为鲁 F3 ** 8 * 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山东省东营市 G18 荣乌高速 450 公里处时,未按规定变更车道,与左侧车道庄 某 驾驶车牌号为鲁 F0 ** 1 * 小型汽车发生刮擦,后又与右侧车道行驶的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刮擦,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4年08月18日13时44分,盖某某驾驶鲁E6***7号小型轿车,沿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二路649号灯杆处时,与同向行驶至此处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在此次事故中,因电动四轮车驾驶人员及乘车人都未系好安全带,事故导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小型轿车驾驶人按规定系了安全带,未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