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起,调整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二是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按照本人2023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9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是倾斜调整。对高龄退休人员,1949年1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4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对艰苦边远地区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24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从2024年1月1日起,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月增加 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再按本人2023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0.89%计算增加。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稳妥开展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2024年7月31日前发放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24年8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海南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这是海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2024年调整海南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释放的消息。
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海南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
根据《通知》,此次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月基本养老金1.57%的比例,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此外,退休人员再按照每缴费1年(含视同缴费的实际工作年限,不含按从事特殊工种规定折算的工龄,缴费不满1年算1年)增加0.51元的标准,增加本人的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202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此次调整的资金来源于哪些渠道?《通知》明确: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按时拨付到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准相关数据、及时完善经办信息系统,确保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0.8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0.9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1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2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适当倾斜。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元、15元和2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标准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其中,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地方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其中,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时,要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一部分,剩余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当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系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国发〔1978〕104号、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通知所称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
(五)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如缴费年限不满35年,在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按35年调整增加。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到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组织实施工作平稳有序。各市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