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浪荡皇帝秘史未删节为什么会上热搜?
时间:2023-02-08  浏览次数:663

  《民法典》生效后,一种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根据第1179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办理丧葬事宜支出(含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不应再支持。另一种观点则持肯定态度,在审判实务中继续支持这一赔偿项目。

  烟火律师认为,继续判决支持办理丧葬事宜支出,并不违背《民法典》第一一七九条的立法精神,也不违反《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21年版的规定,是合理、合法的法律解读和法律适用,而且更容易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理由如下:

  一、《民法典》并未明确取消受害人死亡情况下的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只是赔偿项目的条文表述发生了改变,更加简洁、明了而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可以看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表述较《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03版更简洁,先表述共同包含的项目即一般赔偿范围,再分别区分伤残和死亡情形下,需要增加的项目。不再分别表述每种情形下应当包含的赔偿范围。死亡项下应当赔偿的项目不是

  有人认为死亡情况下,只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没有“等”字,所以不能包含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没有注意到“还”字,没有充分理解立法本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该包含了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等损失。理由是:

  其次,住宿费虽然没有单列一个项目,但不代表不应支持,因为该规定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应支持。否则的话,法院的判例就不应支持住宿费的赔偿项目,而实际情况是法院的判决中依然支持住宿费的主张。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分为当场死亡和抢救、治疗后死亡两种情形,两种情形下产生的赔偿项目并不相同。抢救、治疗后死亡的,可能会包含除伤残赔偿金以外的所有赔偿项目,当然包括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赔偿项目。当场死亡的情形下,由于亲属突然遭遇亲人离世,处理丧事而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得到支持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

  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费、误工费等产生的原因是“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并非是“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所以不应支持。

  如果单纯从字面意义来理解,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确实不属于为治疗和康复的目的,不应支持。但是,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办理丧葬事宜又是必须的程序,是人之常情,由此支出的费用也合情合理,法院判决支持也并无不可。

  退一步来说,即使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属于“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样可以通过“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形式予以支持。因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起诉,完全可以主张自身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就包括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03版)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21版)删除了2003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等14条,所以有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删除该条即视为不再支持该条。

  其实,这是一种误读。新版《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删除相关条文,但并未给出具体的解释,无法明确得知是不适应现实需要删除,还是已并入其他条款。通过查阅相关条款,可知删除的条文绝大部分已经纳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文中,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没有必要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存在。比如,雇主责任的提法被废除,以其他形式体现在《民法典》中。所以,不是删除就一定意味着消失和不支持。

  以上就是“烟火律师”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继续支持受害人死亡情况下产生的办理丧葬事宜支出(含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理由,是一家之言,如有不妥,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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