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监狱长出庭履职说明罪犯减刑理由
时间:2023-04-13  浏览次数:663

  交汇点讯 南京中院12日公布,在该院审理的一起减刑案中,江宁监狱副监狱长瞿振源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履职,这是监狱长出庭履职江苏第一案。

  2017年8月,罪犯李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获刑八年。李某入监后,积极改造,江宁监狱经过公示、研究、审核等法定程序,提请对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庭审中,江宁监狱出庭警官在宣读减刑建议书后,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质化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中列明的审理要素,分别从获得表扬的次数及时间、历次加扣分情况、财产性判项履行的法律文书及票据、本批次择优呈报减刑的综合排序等方面进行举证。

  法庭分别传唤了随机选择的管教干警、同监罪犯作为证人出庭,对李某入监以来的教育改造、认罪悔罪等综合表现进行陈述评价。

  出庭检察官就监狱发动、公示、研究、报核等工作流程节点监督程序的合法性,并向证人进行了发问。监狱长围绕李某的主客观改造表现全面举证,逐一回应检察员的监督意见,并说明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理由。

  监狱长出庭,是南京中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实质化的实践创新。“监狱长出庭,既提高了出庭代表履职能力,又增加了庭审的对抗性,让证据出示在庭上、事实查明在庭上、意见发表在庭上、裁判结论形成在庭上,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在阳光下进行,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法院、检察院、监狱三家司法机关无论是在减刑实体条件的把握、证据的核查,还是案件的审理程序规范上都很严格,三家机关在庭审中各自角色特点鲜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程序规范、透明公开。”人大代表钱明洁在旁听庭审后点赞。

  近年来,南京中院围绕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积极协调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实现“三方联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方式改革,实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由书面办理向开庭审理,监狱从材料提供向强化举证责任的转变。法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方面代表全流程进行监督,持续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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