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的丈量:平台创新与市场监管的平衡之道
时间:2023-04-25  浏览次数:663

  平台经济改变了传统的交易范式,不再基于单边的供需关系,而基于双边、甚至多边的供需关系,连接着不同角色、不同类型的交易主体,让个性化的需求与高效率的供给能够更加即时、精准地匹配,在创造就业机会、推动融合升级、促进经济增长上表现出明显的贡献。与此同时,一些大型平台企业利用算法、数据、规则制定、超级网络效应等优势,开展“二选一”式排挤性竞争、通过“大数据杀熟”侵犯消费者权益,甚至谋求“赢家通吃”的超级垄断地位。2013年,美国司法部对两大在线点评网站Bazaarvoice、PowerReviews的并购交易开展反垄断审查,最终使其撤销并购。2020年10月,美国众议院认定亚马逊、脸书、苹果和谷歌四大科技公司存在垄断行为,建议采取拆分、限制并购、禁止妨碍竞争等措施。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的“二选一”垄断行为处以182.28亿元罚款,拉开了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序幕。

  当前,平台经济成为各界关注的社会热点。从目前国内关于平台经济研究的着作来看,数量尚不多。其中,有两本研究视野较开阔,分析思考较深入,值得认真一读。其中一本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部长赵昌文的《平台经济的发展与规制研究》,重在理论分析与政策研究,对全球平台经济发展进行比较 全面的文献梳理和数据分析,分章剖析了工业互联网平台、出行平台、电商平台、物流平台、能源平台、金融互联网平台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以及政策建议。另一本是中石化易捷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宏与中国传媒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孙道军合着的《平台经济新战略》,这本书重在案例剖析与经验总结,通过40多个生动案例介绍了平台经济在构建超级网络、商业化运营模式、打造超级流量出口、构建生态圈、吸引海量会员、增强用户黏性、新技术赋能、传统企业融合升级上的应用特点,具有比较强的实操性。结合这两本书的内容,以及自己的思考,从三个方面来谈谈如何看待平台经济的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

  从经济史上看,从西斯蒙第、穆勒,到马歇尔、古诺、庇古等不同时代的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研究垄断行为,但基本没有跳出传统理论窠臼,依旧认为垄断是市场竞争中的例外。20 世纪30年代中期,美国哈佛大学的张伯伦和英国剑桥大学的琼·罗宾逊夫人分别出版了《垄断竞争理论》和《不完全竞争经济学》,将市场结构分成了完全竞争、垄断、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四种类型,才从理论上彻底地认定了垄断行为的普遍 性。

  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上看,垄断厂商改变了一般完全市场竞争的均衡条件,往往通过控制定价权的方式,实现了市场价格高于企业的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从而获得了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并导致社会整体福利损失。也就是说,垄断行为的产生,表明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失灵,社会也难以自动发挥调节器的作用。在这个时候,需要一只“有形之手”发挥作用,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对垄断者和滥用市场规则者予以处罚。1890年,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从法律上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对于平台经济,在出现垄断症候之际,同样不能听凭超级平台的“无形之手”长袖善舞,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予以有效监管。最早研究平台经济之一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梯若尔说过:自由竞争的市场能够保护消费者免于游说团体的政治影响,并迫使生产者按成本提供产品和服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市场经常会出现失灵。当出现市场失灵、竞争受到削弱的时候,怎么办?就要有公共政策维护市场竞争。但是,如果再进一步地思考,在日益复杂、充满不确定性的现代经济活动中,不仅市场会失灵,政府有时也会失灵——政府的某种不当干预也会削弱市场竞争,带来社会福利的损失。那么,怎么办才好呢?在笔者看 来,需要通过合理厘清各自的边界,把握好各自的“度”,在平台创新与政府的有效监管之间保持一种平 衡,建立一种互为支撑、有效制衡的合力机制,从而既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又推动市场秩序和产业环境不断优化。

  创新不是万能的,创新者也会面临窘境。对于平台企业而言,创新的边界度既有经济层面的,也有伦理层面的。

  首先,要遵循帕累托改进和非零和博弈原则。平 台经济本身就是一个关联多边利益主体、高频次交易的巨大信息网络,具有天然的丰富性、开放性和延展性。平台企业的创新活动要遵循帕累托改进原则,在没有使其他多边交易主体或利益相关方的效率和福利受损的前提下,增进某一边交易主体的效率和福利。 只有这样,才能够构建一个各方合作、互惠共赢、长期发展的友好生态圈,推动全产业链的规模报酬递增,而不是赢家通吃,以大欺小,零和博弈。《道德经》里面所讲的“天之道,损有余以奉不足”也是这个道理。

  其次,要激发技术赋能和知识创新。平台经济的创新不仅仅是商业模式、渠道经营、组织架构的创新,更重要的是要推动人类技术与知识创新。着名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在《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中指出:西方世界的兴起是技能和知识积累的结果。未来,技术创新和知识创新必将是全球经济增长的原动力。在中国实现2035年远景目标的征程中,面临着关 键技术被卡脖子、知识原始创新不足的问题,需要超级平台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助力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的自主创新水平,建构一批国际领先的知识产权,努力引领新一轮全球产业革命。

  最后,要敬畏公共规则和商业文明。亚当·斯密既在《国富论》中分析了“经济人”的“财富激励”,又在《道德情操论》中分析了“道德人”的“欲望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不仅要体现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改善,也要遵循公共规则和社会价值的规约。这也是现代商业文明的内在属性。好的商业文明作为一种非正规的制度设计,对经济主体的创新活动也具有明显的正向激发作用,不仅降低道德风险,还节省交易成本,推动可持续发展。平台经济的创新固然要追求流量、规模和效益,但一定将创新的大厦建立诚信、规则和契约的基石之上,而不是出于简单的市场逐利动机而反其道而行之。尤其是超级平台企业,行业地位高、社会影响大,更要带头心存敬畏、坚守底线、不越红线,看长、看远、看大,维护社会公共规则,维护国家产业安全,维护现代商业文明,真正将企业的命运、行业的未来与国家的繁荣有机融合在一起。

  对于政府管理部门而言,对于平台经济的监管,既要防止超级平台利用资源、规则、算法等优势垄断市场,排挤竞争,同时也要防止监管滥用。好的监管是一种善治,有利于平台经济的长足发展。政府的有效监管要从三个角度出发:

  一是要保护和激发竞争活力。从人类已有的经济形态来看,市场经济是最有效率、最富活力的。但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政府监管的基本目标是要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与规范,维护各类主体平等自由竞争的权利。对于平台经济而言,有效的监管要既要防止赢家通吃,也要保护包括中小家在内各方的竞争权利,既让中小者不失其据,葆有进阶之望,也让大者不失其大,葆有创新之心。美国虽然高度警惕超级平台的垄断行为,但并没因为反垄断就将超级巨头的市场地位和创造力予以扼杀。因此,美国的超级平台一直保持全球领先地位。相反,欧盟对平台经济的限制过多,客观上抑制了平台创新精神,使得欧洲的平台经济发展缓慢, 在全球基本处于第二梯队。

  二是要制定和完善交易规则。有效监管要为不规范的市场行为“立法”,要从行政、法律、管理等多个层面去完善平台交易规则。例如,在宏观立法层面,要加快完善和修订《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平 台经济的法律监管体系与信用体系。平台经济的核心资产是数据,要加强数据产权的界定与保护,制定《数据资产法》,完善数据保护、使用、开发、交易机制,努力推动基于数据资产和新技术运用的新商业模式。在行政管理层面,对于涉及金融领域的平台经济,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要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关于平台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打击盗版和仿冒的力度,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三是要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治理。从国内看,中国的平台经济已具一定规模;从国际看,中国的平台经济还有成长空间。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平台经济服务国家战略,加大平台企业“走出去”力度,提高全球竞争力。尤其是要积极引导社交和文化创意领域的超级平台企业,发挥平台优势,讲好中国故事,构建当代中国的良好形象。要引导平台企业加强反垄断国际合作,参与全球数字规则制定,推进权利与义务更加平衡;加强与不同国家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构建全球数字治理体系,为提升全球数字治理效能做出贡献。

  着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1990年曾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化关系有过一句名言:“美人之美,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对于平台经济而言,要正确把握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理性平衡好“各美”与“共美” 之道,从而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实现百舸争流,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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