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信诈骗团伙向境外转移,“手机口”通讯传输成为新兴的犯罪话务通道,行为人为赚取佣金,向境外诈骗分子提供“手机口”通讯传输帮助的案件大量出现。近日,旗人民检察院就受理了一起“手机口”类型电信诈骗案件。
2024年4月14日,朱某某与刘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法利益,分别使用二人名下两部手机为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当日,按照诈骗分子指示朱某某、刘某某两人在90分钟内共计拨打诈骗电线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朱某某、刘某某使用刘某某的手机拨打诈骗电线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