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集体诉讼获胜消委会“功”不可没
时间:2024-01-25  浏览次数:663

  )将12辆“荣威”汽车销售给12名消费者后,因资金链断裂关门“跑路”,导致消费者无法办理新车上户手续。重庆市开州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持12名消费者以集体诉讼方式维权,率先起诉的消费者日前拿到了胜诉判决书,1月22日为新车办理了上户手续。

  消费者胡女士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2023年8月8日,她与重庆荣致汽车公司签订《新车销售合同》,约定以按揭方式购买1辆荣威i5尊荣版汽车。汽车售价8.5万元,她首付3.5万元后,向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财务公司)按揭贷款5万元。重庆荣致汽车公司当日将新车和一把车钥匙交付给了她,但车辆合格证和另一把车钥匙没有交付。8月14日,重庆荣致汽车公司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告诉胡女士,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老板“跑路”失去了联系。

  和胡女士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另外11名消费者因没有拿到车辆合格证,都无法为新车办理上户手续。他们先后向开州区消委会进行投诉。

  开州区消委会调查得知,重庆荣致汽车公司是上海汽车集团的授权经销商,上汽财务公司是其融资单位。消费者按揭购买荣威品牌汽车,均由上汽财务公司提供贷款资金。重庆荣致汽车公司的法人代表为70多岁的病重老人吴某清,但实际经营者为其儿子吴某勇,吴某勇因拖欠上汽财务公司500多万元资金以及其他债务纠纷而“跑路”,上汽财务公司扣押了50多辆新车的车辆合格证。开州区消委会通过多方渠道联系到了吴某勇的哥哥吴某波。在做了大量沟通工作之后,吴某波同意和消委会一起协商解决这起汽车销售纠纷,但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开州区消委会支持12名消费者以集体诉讼方式维权,涉案金额共120余万元。经与开州区人民法院商议,消委会推举胡女士第一个提交诉状,将重庆荣致汽车公司列为被告,将上汽财务公司列为第三人。2023年10月23日,法院正式立案,并准备以此作出示范判决。

  胡女士诉称,重庆荣致汽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她交付车辆合格证和另一把钥匙,在代收6400元车辆购置附加税后,未按合同约定向税务部门缴纳,导致她的新车不能办理登记手续,不能上路行驶,重庆荣致汽车公司应该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将6400元车辆购置附加税退还给她。上汽集团财务公司应该承担共同交付车辆合格证和另一把车钥匙的责任。

  重庆荣致汽车公司辩称,公司与上汽财务公司存在经济合同纠纷,车辆合格证和另一把钥匙已由上汽财务公司占有,导致公司无法向胡女士履行相应交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上汽集团财务公司应承担交付胡女士车辆合格证和另一把钥匙的责任,因为胡女士将涉案车辆抵押给上汽集团财务公司办理按揭贷款,已设立了抵押权,该抵押权并不以占有车辆、车辆合格证和另一把钥匙为成立要件。上汽集团财务公司一面享有抵押权,另一面却扣留车辆合格证和另一把钥匙,妨碍了胡女士对车辆所有权的实现。车辆合格证和另一把钥匙系车辆的附属物品,上汽集团财务公司无权占有,应当随车交付给胡女士。

  上汽集团财务公司述称,涉案车辆合格证和另一把钥匙为公司合法占有,因为公司与重庆荣致汽车公司此前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胡女士贷款所购车辆为质押物,因此公司对涉案车辆及其合格证和另一把钥匙依法享有质押权,交付胡女士车辆合格证和另一把钥匙的责任主体应为重庆荣致汽车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胡女士购买车辆的行为并无过错,属于善意购买人,已善意取得了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车辆与车辆合格证、车钥匙为主物与从物关系,从车辆买卖的交易习惯来看,车辆合格证、车钥匙与车辆都一并交付给买受人,同属买受人。胡女士已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意味着同时取得了涉案车辆的合格证和车钥匙的所有权,因此上汽集团财务公司无权占有涉案车辆的合格证和车钥匙。

  1月11日,开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三人上汽集团财务公司将涉案车辆的合格证和车钥匙交付给胡女士;被告重庆荣致汽车公司退还胡女士车辆购置附加税6400元。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接下来,法院将和消委会一起,督促重庆荣致汽车公司、上汽集团财务公司参照这起判例,妥善回应另外11位消费者的诉求,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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