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诬告陷害和错告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时间:2023-05-01  浏览次数:663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和省纪委《陕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错告和诬告陷害一样均要收到相关责任追究。

  在具体办案中,纪检监察机关通常从主观意图、举报内容的事实依据、反映问题的方式及处理方式等方面区分和认定错误行为。

  一是主观意图不同。诬告陷害通常是指举报人出于打击报复、栽赃嫁祸、猜疑嫉妒的动机,刻意捏造事实或伪造材料,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检举人主观上对此具有故意心态(追求或放纵)。而错告是指举报人出于维护党纪法规、捍卫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等正当目的向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等机关反映问题,其自认为举报内容是真实的,但由于举报人了解情况或认识问题的局限性造成举报失实,行为人主观上对举报失实具有过失。

  二是举报内容的事实依据不同。诬告陷害是有意捏造事实,行为人往往颠倒是非、恶意编排、捕风捉影,要么无中生有;而错告举报内容一般都基于特定事实或经历,举报人能够大致说清问题来源,并非刻意捏造或伪造。

  三是反映问题的方式不同。一般来说,诬告陷害中的举报人知道自己所反映的“问题”是捏造的,经不起核查,会采取“广撒网”的方式多头举报,有意扩大知情范围。而错告中举报人的意图是使有关部门启动对相关人员或相关问题的调查,以尽快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挽回损失。

  四是处理方式不同。按照《陕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十一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批评教育。”《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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