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福建建宁县富源笋业专业合作社被罚1176万
时间:2024-04-19  浏览次数:663

  建宁县政府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因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超标,福建建宁县富源笋业专业合作社近日被罚款11.76万元。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2024年1月17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建宁县富源笋业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合作社正在开展笋制品生产活动,检查人员对企业总排口废水进行采样1瓶。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4〕第Z002号)总排放口废水COD:147mg/L,氨氮:24.8mg/L,企业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表4中的限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4年1月22日,对建宁县富源笋业专业合作社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改〔2024〕1号),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1日,建宁县富源笋业专业合作社股东黄火清到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就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合作社的违法事实,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对你单位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合作社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2024年3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委托书、受托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超标排污类”第1点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近2年无违法记录、积极配合调查、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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