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指示精神,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保障乡镇组织运转,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10月9日,我市出台了《赣州市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参照该办法执行。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支持村级发展的各类资金管理参照该办法执行。乡镇政府承担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管村级财务的主体责任。县级财政部门承担辖区内乡镇财政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各项财政政策在乡镇落到实处。
在预算管理上,要求县级财政将乡镇政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基本运转经费及社会民生事业发展支出纳入预算。省级下达的乡镇运转经费主要用于维持乡镇日常运转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办公费、“三公”经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降温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广告宣传费等。在省级乡镇运转经费保障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将食堂经费、信访工作经费、党建经费、应急管理经费和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等纳入预算安排,原则上每个乡镇不少于80万元。
在支出管理上,要求县级财政加强乡镇一般性支出管理,制定办公费、接待费、劳务费、广告宣传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标准。乡镇公务接待纳入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管理,严格落实“一函三单”制度。乡镇干部职工餐费支出成本控制在每人每月660元标准以内,食堂内部接待严格按照招待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向群众宣传政策的广告宣传费支出原则上每年不高于5万元。规范乡镇财政拨款和财务报销手续,严格财务审批流程,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一次性采购支出5000元(含)以上需事先制定采购计划(方案),由乡镇主要领导审定后依规办理。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需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或框架协议方式采购。乡镇食堂食材实行定点采购。公务车辆维修养护等按要求通过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管理。未按管理规定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同时,县级加强乡镇临聘人员管理,及时清理冗余人员,原则上以兼职为主,从严控制人员总量。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项目应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禁止使用现金结算。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在项目管理上,要求乡镇通过自有资金安排的投资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乡镇通过自有资金安排的投资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报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同时,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抓好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建设、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不得未批先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明确规范工程项目验收标准、程序和责任落实制度。乡镇实施5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项目,应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乡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在完善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可交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扩大群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在内控管理上,要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乡镇完善内控机制建设,规范乡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收缴和支付、会计核算等各项业务流程。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乡镇每年应对所有财政资金实施一次全面自查,县级财政部门每年对所有乡镇开展一次乡镇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加强对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以后年度暂付款额度不超过乡镇财政支出的5%。以个人名义保管非公支出或以个人借款名义转移资金用于非公支出的一律按私设“小金库”处理。完善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制度,乡镇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日常财务收支情况。
在财政人员管理上,要求配足配强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合理设置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岗位,在财经管理岗中设置乡镇财政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县级财政部门加强对乡镇财经管理岗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乡镇财经管理岗工作人员交流变动前需征求县级财政部门意见。县级财政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或分片派驻监管人员加强乡镇财政业务监管。(记者钟雅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