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6日晚,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符溪中队中队长王波带队,在峨眉山市胜利街道雪花大道处设立临时检查点,开展夜查整治行动。20时02分许,当民警检查至一辆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时,发现该车驾驶员严某某无法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说话时散发着浓重的酒味。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严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5mg/100ml。
经进一步调查,严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2021年1月、2023年2月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严某某此次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驾驶员严某某处以合并执行罚款二千五百元、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