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下列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责令以上人员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解除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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